非税收入管理知识疑难解析
――非税收入与财政预算管理
澧县财政局 李忠勇
1、 “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这个命题的两个核心概念与两个关键问题
A、 非税收入的定义
广义的概念:是在财政收入中除了税收以外的收入。
狭义的概念:《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列示的第三条。(列举式)
B、 财政预算管理的定义
相关理论书籍和网站都没有找到比较完整和科学定义,只有工作内容的阐述与总结,
qq团购。只有“国家预算”这个概念: 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 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是国家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和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是确保国家赖以存在的基本条 件
我的理解:财政预算管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公共财力进行收支活动的计划与控制。
C、 “必须”与“不必”的问题
D、 “全额”与“部分”的问题
2、 非税收入不必纳入财政管理
错误观点:财政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征收部门或执收单位也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财政能管好,其他部门也照样能管 好。况且,管好管歹的问题,那是管理水平的问题,非税收入并不是只有财政部门能管好。
纠错:非税收入由财政统管,一是由于政府部门职能分工所决定,二是由于法律法规所规定。不是哪个部门想管就 管、有能力管就可以管的问题。
3、 非税收入不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错误观点: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全额上交后,一部分按要求进了国库,另一部分按要求进了财政专户,已经纳入了 财政统管。财政预算是相当严肃的法定事务,将非税收入强制纳入预算管理,下达收支计划,其十分突出的不确定 性和不稳定性将带来莫大的收入风险,甚至会破坏我们整个预算计划。
纠错:一是纳入了财政统管并不等于纳入了财政预算管理。财政统管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对非税收入实行财政综合 预算管理。二是非税收入计划下达是否准确,那是一个工作方法问题,如果出现明显偏差,一般每年还有一次预算 调整的机会。三是澧县财政局的成功实践表明,非税收入完全可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核定一个执收单位非税收入 年度计划的基本方法是:将该单位近三年的非税收入总额加权平均,然后相应增减政策因素影响额、收入来源因素 变化额,最后减去偶然收入额,得出一个较为切合实际的、但留有增收余地的非税收入年度计划。每年9月,澧县 政府都有一个常规的预算计划调整,但每年非税收入计划调整的额度不是很大。并且,年年出现申请非税超收的单 位多余减收的单位,非税超收的总额往往大于非税减收的总额。不仅没有影响整个财政预算,反而,更加完善了公 共财政预算体系。
4、 不愿意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管理
错误观点: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花了大量的成本、付出了心血,自己不能直接使用,还要全额上交财政,纳 入预算管理。年初预算下计划、分任务,收得越多成本越大。各单位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认为没有这个吃力不讨 好的收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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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一是非税收入全额上交财政这是法定义务。二是非税收入执收成本和单位工作经费需要,应该由财政预算根 据政府工作规划予以财力保障。要求执收单位不得坐支挪用非税收入,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三是所有执收单 位都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工作要求,承担起执行收取非税收入的工作职责。
5、 通过物价部门《服务价格登记证》批复给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不在非税收入项目之列,所以不是非税收入 ,不必上交财政接受财政预算管理。
错误症结:这是把收入项目或标准的审批行为作为收入分类依据的一种错误认识。判断是否是非税收入,应该以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准。
纠错。非税收入项目的子项很多,
团购网站大全,并且在不断修改和完善,某一时点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但万变不离其宗,判断是否是非税收入的标准应该依照《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其《释义》的规定。而不是依照某个部门的某种项目批复,因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 依法办事。
扩展:判断是否是非税收入的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履行管理职能,行使法定职权取得的收入;二是通过 行使国家所有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以所有者的身份取得的收益。三是以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凭借政府垄断地位或以 政府名义取得的收入。
6、 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应税收入,不是非税收入,只要单位照章纳税后,就不必 上缴财政,更不必纳入预算管理。
错误症结:这是两种收入概念上的认识错误。错误地根源是将非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理解成了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 并片面地认为非此即彼:不是非税收入就是税收收入,并把应税收入和税收收入混同。
纠错:事实上非税收入与应税收入是两种不同的收入分类法。非税收入是将财政收入按来源分类的一种收入。广义 的非税收入是指财政收入中除了税收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没有规定是否应该纳税。应税收入,顾名思义,就是应 该交纳税收的收入。应税收入是对收入是否应该履行税收义务的一种分类,哪些收入是否应该纳税、交纳哪个税种 、缴纳多少税金,完全由税法决定,与政府非税收入的定义没有直接关系。
扩展:非税收入与应税收入是两个完全不同概念。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对同一收入进行不同分类时,可能出现交叉 或重叠。非税收入中的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和部分其他非税收入(主要是经营服务性收入),
团购导航,按照税法规定,就应该照章纳税。不管是否纳税,这部分应税收入依然是非税收入。
注意:国家取得税收是以法权为依据的。政府取得应纳税的非税收入,往往依据的不是法权,而是物 权,
上海团购网,如对国有资产资源拥有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7、 执收单位收取的各种收入,都是政府非税收入,只要全额上缴财政,就不必缴纳国家税收。
错误症结:把税收上缴财政与非税上缴财政简单地等同看待。认为都是财政资金,只要入库了就行,这是极端错误 的。虽然都是财政资金,但资金来源与分类有着本质区别。应该履行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义务,并且财政管理的口 径与方式方法,乃至于今后财力分配的去向都会产生差异。收入混库更不利于财政预算管理和政府决 策。
纠错。两种收入义务应该要分清。尤其是应纳税的非税收入,必须履行应税义务。况且,国家税收是无偿和强制的 。而一部分非税收入,在政府取得的同时,
北京团购网,必须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具有有偿性。如有线电视收视费、公房租金等。
扩展:税法规定了取得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是纳税义务人。这里,应纳税的非税收入纳税义务人是政府及其财 政部门,因为应纳税非税收入的收入支配权在财政。税法也没有将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排除在纳税人之 外。
8、 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收入不必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应该扣除税金、成本费用后再行上缴,不然的话,就会虚增 财政收入,违反会计法规定的真实性原则。
错误症结:这里存在几个方面的错误。一是片面地认为上交给政府的财政收入应该是纯收入或净收入,这是过去财 政收入包干上交体制下的一种错误的惯性思维。二是核算主体的观念没有及时转换,把非税收入和由此应支付的成 本费用包括税金,全部看成单位自己收支核算内容。三是非税收入在上交财政并纳入财政统一核算前,如果坐扣了 税金和成本费用,恰恰严重违反了会计法关于会计收支核算必须真实、完整的基本原则。只要非税收入资金全额进 入财政,入库的是真金白银,哪来水分?如果所有收入都要剔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才纳入核算的话,这只是是对利 润或净收益的一种核算。进一步设想:如果这样,那些成本费用大于收入总额的亏损单位,就不存在有自己的会计 收入,更不必进行会计核算了。
纠错:非税收入的管理体制是: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那么非税收入的核算必须由财政统 一进行。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就只是履行或代行政府收入职能,收入也必须全额上交。所需工作经费只能由财政通 过部门预算进行安排,包括非税收入执收过程中应该支付的直接征收成本以及形同征收成本的应交税 金等。
扩展:澧县财政在进行部门综合预算时,就是这样操作的。在安排单位预算支出时,优先安排了非税收入直接执收 成本和税金,其成本项目和标准通过科学测定后全额补偿,不打折扣。既保证了非税收入预算的完整性,又保证了 单位综合预算支出的科学性,效果十分理想。
9、 按照现行财政预算体制,不是所有的执收单位都是财政预算单位。部分执收单位本身都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何 来收入纳入管理的道理?
解析: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是按收入行为确定的,而财政预算单位是按政府预算保障范围确定的,当然两者存在明显 的差别。不论是执收单位自己收取还是委托代征,所有非税收入都是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工作结果。因为非税收入 上交财政,是执收单位的一种法定职责和义务,与自己是否是财政预算单位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执收单 位要成为财政预算单位,那就必须挤进财政预算支出保障的笼子。
10、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地的国有资产收益既要照章纳税,又要全额上交财政纳入预算并进行政府调控,这是增加单位经 济负担的一种不合理行为。
解析:错误的根源依然是把非税收入当成了执收单位自己的收入。把政府对非税收入的支出统筹以及应缴纳的税金 看成了是从自己单位的抽血,极大地减少了单位的可用经费。实质上,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单位真 正实现部门综合预算,收支两条线的基本制度就建立了,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因为单位的经费支出全部根据工作 需要进行安排,与非税收入收多收少不发生直接关系。不管政府对非税收入怎么安排,都已经不是单位自己的事, 不会影响单位经费的多寡。所以更无增加经济负担一说。
10、在目前县乡财力相当薄弱的情况下,将所有的执收单位都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全额预算,既不可能 也无必要。
解析:目前县乡财政确实相当困难。我们认为:越是财力不够就越要集中财力,握紧拳头办大事。越是财力不够越 要体现公共财政分配的公平性。以前,正是由于各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没有上交财政,自收自支,导致了严重的社 会分配不公。单位苦乐不均、干部收入差距悬殊。而对非税收入实行财政预算管理,正是解决这一问 题的绝招。
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应税收入:
(一) 生产、经营、服务收入,是指纳税人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业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 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 产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 收入。
(四)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 权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取得的罚没收入除外)、包装物押金 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以及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