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警方将被盗手表返还失主
今年3月26日凌晨,吉林市河南街附近某表行发生一起特大入室盗窃案,两名犯罪嫌疑人躲过监控设施,用 了一个多小时盗走445块各式手表,总价值380余万元。
吉林警方历时40余天成功破获这起案件,并于5月27日上午召开返赃会。失主为表示感激,赠送公安机关 一辆汽车和3万元现金。
新闻回放
表行失窃案破获后,失主以一辆车和3万元钱表达自己对公安机关的感激。但是,公安机关有权收取失主的赠 予吗?吉林市民李先生致电本报表示,破案是公安的职责,这笔感谢费不该收,否则会影响形象及威信,从某种程 度上说,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公。记者就此展开采访,发现争议颇大。
■当事方说法
失主:
心甘情愿表感谢
据了解,案件发生以后,警方对全市旅店、洗浴、网吧等场所进行全面走访,查找形迹可疑人员,并奔赴长春 、沈阳、哈尔滨等10余城市,走访典当行40余家,走访调查群众300余人,终于将犯罪嫌疑人 抓捕归案。
在采访时表行店主表示,破案虽然是公安的分内之事,但确实付出了辛苦努力,他赠送警方财物,是表达一份 感激之情,也是心甘情愿的。
警方:
劝过失主不必捐赠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局长郭树明。他说:“车辆确实给了刑警队,作为办案车辆使用 ,给的钱也用于办案的经费。虽然没有相关规定说公安机关可以接受馈赠,但是这个是很正常的。”
随后,记者来到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与杨学志副局长进行了沟通。
记者:5月27日的返赃大会上,失主赠送了一台轿车和3万元钱,是吧?
杨学志:嗯。
记者:车和钱用到什么地方了?
杨学志:失主一再强调,钱和车都要给刑警队。他是为了鼓励公安机关尤其是刑警队,在今后能够更快破案。 钱都用于公安破案了,没有落到民警个人头上。
记者:这钱是他主动给的吗?
杨学志:他是主动、自愿捐赠的,因为感动,表达感激之情。开始他非要捐两台车,当时我们劝他,都是血汗 钱,不容易。经过多次协商,才答应只给一台车。包括返赃大会仪式,都是失主要求搞的。
记者:公安内部条例上,有没有可以接受馈赠的相关规定?
杨学志:没有相关规定,事实上都是这么做的。公安机关确实有国家财政支持,但很多具体的工作,比如这些 手表的估价,就需要10多万元钱。这笔钱谁来出?我们没有这笔费用。
记者:是不是有拒绝馈赠的规定?
杨学志:拒绝馈赠是针对个人的,个人不能接受受害群众的馈赠,但对公安机关没有明确的规定 。
记者:但是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受赠对象。
杨学志:有这规定。但这是个人意愿赠送的,不是谁逼他的。我们周末总是加班,节假日从不休息,法律又是 怎么规定的啊?人谁不需要帮助啊?公安机关也需要帮助。
■专家观点
教授:不应接受馈赠
记者采访了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任喜荣,她表示公安机关不应接受受害人馈赠,理由有五点:
其一,于法不合。《人民警察法》等法有明确规定。
其二,不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精神。政府服务于民乃是其基本职责,无论如何努力皆不为过。
其三,于现代市民精神也不相符。公安机关破案即送东送西,乃古代清官观念的体现,而非现代之平等自由市 民精神。
其四,
salvatore ferragamo outlets,容易养成权力腐败之温床。公安机关之办案经费乃由国库开支,经费紧张及办案环境之改变应由中央与地方政府 合力解决,不能以此理由而接受赠予。
其五,如当事人一定要赠予,可劝诫、引导其将财物赠给福利机构或其他公益基金,而不应自己 接受。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李洁教授也认为,如公安机关接受当事人捐赠,容易引 起社会的质疑。
李洁表示,赠予是事后的,如果没有事前的约定,构不成贿赂,但存在着助长不正之风的可能性。如果公安机 关存在办案经费紧张的情况,接受赠予具有一定的不得已性,但要保持行政执法的公平性,执法者应保持中立,接 受一方的赠予会破坏这种中立,至少在公众看来有这种嫌疑。
律师:此行为涉嫌违法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表示,此行为涉嫌违法。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 有下列行为:(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 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公益事业捐 赠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受赠对象。
刘海波表示,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据此 ,公安机关接受当事人馈赠的行为是违法的。
■群众争论
支持者:“表示一下”在情理之中
吉林市民李女士说,公安机关收受馈赠没有不当的地方,如果觉得不可接受,完全是情感上觉得,破案是公安 机关应该做的,但赠予别人东西也是失主的权利,只要出于自愿,没有什么可质疑的。
一家经营服装生意的店主表示,盗窃分子太可恨了,公安人员破案难度大,有时还得风餐露宿。除了上级嘉奖 ,作为失主表示一下,也在情理之中。
网友正义:政法部门条件的改善不能依赖于社会捐赠,但也不应该拒绝捐赠。赠予在法律上没有 对象之分。
网友asingun:公安局作为政府部门,接受捐赠未尝不可,但接受的捐赠应归国家所有。
网友杨杨:可以收,此案符合《合同法》185条,构成赠予合同。
反对者:给人感觉花钱才能破案
市民王女士则认为,警方破案是职责所在,不应该接受赠予。虽然失主表达感激,是情理之中的事,但公安机 关接受赠予感觉有些怪怪的,“就好像是花钱才能破案。”
商人袁先生表示,他自己是合法纳税人,每年缴税好几千元,就是给政府部门使用的。财政费用由国家拨付, 不应再变相花费纳税人个人的金钱。
西北政法学院教师张西安表示,有人可能会说,只要不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任何人或社会组织都可以自愿捐赠 或受赠。但公共权力的运行应当遵循一项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这和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原则― ―“法无禁止即可行”刚好相反。所以,政府部门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授权,做了就 是违法。
■新闻链接
■2003年11月11日上午,陕西省榆林炼油厂职工打着横幅,将感谢信、锦旗及50万元支票送到榆林 市公安局,以此感谢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为该厂追回288万元货款。
■2006年9月26日,一架警用直升机在山西五宿机场试飞。在试飞现场,山西省公安厅厅长特别对一名 煤矿矿主表示了感谢,因为购买这架直升机,矿主赞助了800万元。有评论指出,在此次事件中,山西警方涉嫌 集体受贿。
本报记者 史周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