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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 05-03-2011, 02:46 AM   #1
alicetrade9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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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ault 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增进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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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办发〔2008〕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安稳较快增加的决议安排,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 度,进一步改善人民人民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赞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一是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 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二是加快实施国有 林区、垦区、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的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解决棚户区住房困难家 庭的住房问题。三是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增长经济适用住房供给。
  2009年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害一年。重要以什物方法,联合发放租赁补贴,解决260万户城市低 收入住房难题家庭的住房问题;解决8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在此基本 上再用两年时光,解决48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16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 题。到2011年年底,基础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艰苦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本解决240万户现有 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正造问题。2009年到2011年,全国均匀每年新增130万 套经济实用住房。
  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jimmy choo flats,积极推进乡村危房改造,国家加大支持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规划。
  (二)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 补助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增添保障性住 房供应。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三)发展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建设的试点。为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起源,充足施展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 益,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域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保险的条件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弥补用于经济 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放松制定试点方案。
  二、进一步勉励普互市品住房消费
   (四)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 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程度,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 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 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贸易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断定。
  (五)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 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 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置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 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一般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 ,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以上政策暂定履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六)领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要,自动采取措施,以合 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处所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2008年年底前房地产项目工程款结算、农夫工工资发放 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销售价格过程中呈现的纠纷,要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引诱当事人 依据合同商定通过法律道路解决。
  (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廉价位、中小套 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吞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 ,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八)撤消城市房地产税。为进一步公平税负,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内外 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四、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
  (九)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稳定房地产市场实行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 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在执行中央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 设力度、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廉租住房建设以配建为主。要科学合理地确定 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连续和稳定。依法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严格建设程 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十)因地制宜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在坚持住房市场化和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的 同时,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发 展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解决其住房问题。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
   (十一)持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剖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 场监测分析机制,正确掌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感性、针 对性和有效性。房地产市场各地情况不同、差别较大,要加强分类指导,并注意总结和推广各地好的 经验和做法。
  (十二)加强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 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 量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六、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
   (十三)保持准确的舆论导向。要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激励住房公道花费,增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 鼎力宣扬中心出台的各项政策办法及其功效,着力稳固市场信念。对各种分布虚伪信息、捣乱市场秩序的行动要严 正查处。同时,要增强市场经济前提下危险意识的宣传跟教导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仲春二旬日
  黑建房[2005]67号
  各市(地)建设局、房产局(处、核心),省森工、农垦总局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建住房[2005]178号文《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 见:
  一、深入懂得《关于推动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意见》的重粗心义
  省委在2003年提出“抓好十项利民行为,办好三十三件实事”中,把危房棚户区的改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 工作列入此项活动中,多少年来,各城市政府为之付出宏大的尽力,使我省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这 项举动已得到全省广大居民的认可并给予积极支持。在我省全面扎实推进这项工作的时候,建设部及时出台了《关 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点意见》,这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地区老产业基地的重要 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举动;它对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 用。为此,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必定要深刻学习和懂得文件精力,深刻意识文件的重要意思。
  二、对本地区的危房棚户区状态搞好考察摸底
  2003年以来,我省各市(地)的危房棚户区改造工作,在省委和各市地的领导下,做了大批工作,一大量 的危房棚户区得以改造。但咱们也发明,各市地的危房棚户区在统计上还有不少问题。请各市地接此文件后,对该 市(地)的危房棚户区重新进行一次认真统计。把2003年以来已完成的改造任务和今后需要改造的义务从新明 白。尤其是煤矿城市中的沉陷区中的棚户区要有一个完全的统计数据,以便省委和国家及时控制和懂得工作的进程 情况。
  三、制定迷信的改造规划
  各城市政府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本城市的危房棚户区的改造规划,要把总体规划和改造的控详规 划向社会颁布。根据本市的经济情况,适当确定当地危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落实任务和时间。要按照规划要求,搞 好重点区域棚户区改造的可行性研究,要发挥规划部门和有关专家的作用,一定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结合本 地的实际,实事求是,切不可过急或盲目求快。
  四、对危房棚户区的改造要给予优惠的政策支持
  各城市政府要根据建设部的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危房棚户区改造工作政策支持的力度,在棚户区的改造中 ,政府可以制定比建经济适用住房或更加优惠的政策,在市场运作中,充散发挥政府支持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方式 ,对热情参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商政府要给予重点辅助。特殊是对于煤矿城市中的沉陷区的棚户区改造,政府可制 定特别的政策,以加速这一地区的改造过程。
  五、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危房棚户区的改造是各城市政府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任务,不仅事实的问题比较多,而且历史上 遗留的问题也比拟庞杂,城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立场,做好拆迁、安置和补偿,坚 持做到成熟一片改造一片,一定要坚持依法拆迁。
  六、各城市政府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竣工和后期管理要搞好监管,使棚户区的改造 工程不仅政府满足,而且广大居民更满意。
  特此告诉。
  附件:建设部《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的通 知
  伊政办发〔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 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 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
  为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 步伐,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和《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遵守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动身,以棚户区宽大干部的利益为重 ,充分斟酌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料,促进我市住房保障系统 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统筹、合理补偿。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联,既要使拆迁 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节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感性相兼顾。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
    二、房屋拆迁补偿与保障规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 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 “拆一还一”政策。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 当地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标准户型面积控制在40—90平方米左右,由各区(局)自行掌握,但最低保障户 型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经济适用 住房价格交纳购房款。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 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意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 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易地安 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本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根据区位变化合理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各区政 府自行制定。
    4、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挑选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 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交纳 购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认定,按照《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建安成本,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 测算和批准。
    (二)住宅房屋拆迁保障
    对特困户由当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核查,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对其超出合理扩展面 积部分,被拆迁人可按建安成本交纳房款;确属无才能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确以为公有产权,用度由当地 政府统筹解决,并实施廉租办法。
    (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三、关于无证照房屋的处理
    (一)对于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 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 贴:
    1、存在拆迁范围内伊春市城镇常住户口;
    2、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3、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三)对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且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 者廉租住房政策。
    (四)对不合乎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 予恰当补贴。
    (五)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 源、建设、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 给予补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由联合复查组进行确认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合 理补偿。
    (六)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无证照房屋的处理,abercrombie fitch outlet,应当进行公示。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契合房改政策但未实施房改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原则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 迁人应答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准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本钱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对比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 迁人请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钱缴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三)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拆迁优惠。
    (四)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积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的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适当给予奖励,嘉 奖标准由拆迁所在区政府自行制定。
    (五)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分歧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 施强迫拆迁。
    (六)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区(局)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宣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允许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铁 力市、嘉荫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屋宇拆迁弥补相干政策划定(试行)
  为维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切实改良棚户区居民的栖身条件和寓居环境,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 步调,根据《黑龙江省国民政府对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看法》和《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 鉴戒其余地市进步教训,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 ,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制 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然公平、协调拆迁。依法掩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大众介入、社会监视 、阳光操作,减少拆迁抵触和纠纷。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 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掌握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同一,留神新旧政策连接,坚持全市拆迁改造 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
    二、房屋拆迁补偿与保障规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泉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处、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 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 “拆一还一”政策。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吻合 当地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标准户型面积把持在40—90平方米左右,由各区(局)自行把握,但最低保障户 型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经济适用 住房价格交纳购房款。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 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改造规模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可以满意产权调换的,应该在改造范畴内实行产权更换;拆迁后因市政等 公益事业建设须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知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易地安 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本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根据区位变更合理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修筑面积。详细标准由各区政 府自行制定。
    4、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取舍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对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 准户型,超越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能够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交纳 购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认定,按照《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建安成本,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 测算和批准。
    (二)住宅房屋拆迁保障
    对特困户由当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核查,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对其超出合理扩大面 积部分,被拆迁人可按建安成本交纳房款;确属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确认为公有产权,费用由当地 政府统筹解决,并实施廉租办法。
    (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三、关于无证照房屋的处理
    (一)对于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守法修建,或者供给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好处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波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职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 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形成犯法的,依法查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应用人可能踊跃支撑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助 :
    1、具有拆迁范围内伊春市城镇常住户口;
    2、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效;
    3、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三)对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且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资历的,可以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 者廉租住房政策。
    (四)对不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 予适当补贴。
    (五)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备土地、规划等能够证实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 源、建设、监察等部门组成结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实在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 给予补偿;因为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由联合复查组进行确认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合 理补偿。
    (六)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无证照房屋的处理,应当进行公示。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实施房改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原则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 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准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 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三)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拆迁优惠。
    (四)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积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的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适当给予奖励,奖 励标准由拆迁所在区政府自行制定。
    (五)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 施强制拆迁。
    (六)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区(局)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铁 力市、嘉荫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 、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
    
    
  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治理措施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确保棚户区改造 项目顺利实施,依占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森工国有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省森工总局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林业集团)管辖区域范围 内,平房密度大、使用时间长、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 生差的简易房屋、危险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连片建筑面积林场场址超过3000平方米(或集中连片60户以上) 、林业局局址超过10000平方米(或集中连片200户以上)的区域。
    
    (三)国家批复的森工国有林区系统内各林业局(含直属企业、直属林场合,下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 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就地取材、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 一规划、分期实施。
    
    (五)棚户区改造要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正、公正”和先易后难、逐渐推进的准则,切实改善棚户 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涯条件。要充分尊敬职工志愿,批准改造的住户要与林业局签订棚户区改造协定书 。
    
    (六)根据森工国有林区实际,将棚户区改造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相结合,宜楼则楼,宜平则平 ,在计划、资金、房源等方面统筹兼顾。
    
    二、工程组织管理
    
    (七)按照国家批复的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省发改委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 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年度投资筹划的下达、综合和谐、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省财政 厅负责省级配套资金的筹集、拨付、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检讨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项目质量、建设标 准和安全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省领土资源厅负责土地使用管理等工作。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详细负责棚 户区改造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包含前期筹备、建设管理、竣工验收预备、张罗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建立工程档案、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反馈建设进度和上报有关情况等。
    
    (八)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要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破棚户区改造引导小组,切实组织好 工程建设及管理,按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城乡 建设厅报告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倡议等。
    
    (九)省森工总局和林业团体为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革项目标义务主体和实檀越体。
    
    三、工程计划管理
    
    (十)森工国有林区要切实作好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森工国有林 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的相关要求,以提高林区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为目的,捕风捉影,科学策划, 切实提高规划水平。
    
    (十一)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依据国家批复的棚户区改造总体计划和实行计划,组织各林业局编制棚户 区改造名目可行性研讨讲演和初步设计报省发改委审批,并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投资申请打算报省发改委 ,经省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造委、财政部、国度林业局、住房 城乡建设部。
    
    (十二)对中央砍块下达的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投资计划,参照国家投资计划下达方式,在国家规定 时限内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部门下到达具体项目单位,并下达财政预算,需要进行分解的,由省发改委或省发改 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存案。
    
    (十三)要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呈文、初步设计和下达的年度投资方案实施,不得搞规划外工程,不得 擅自进步和下降建设尺度。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不得冲破概算,建设范围不得缩减,如需进行调剂,须上报原审批 部分同意。
    
    (十四)对不实现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林业局,省发改委将不受理下一年度计划申请。
    
    (十五)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计划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建设、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 基本建设程序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
   四、工程资金管理
    
    (十六)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企业出资、个人出资等。 中央补助1.5万元/户(基本户型50平方米),超出50平方米以外的面积不在补助范围内。
    
    (十七)中央补贴资金由省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森工国有林区负责争夺落实。省级配套资 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筹集。企业出资由各林业局负责筹集。个人出资由各林业局按照国家政策以及实际情况肯定标准 进行筹集。
    
    (十八)要将各种渠道筹集的棚户区改造资金集中到指定账户统一管理,实行独自记账,专账核算,专款 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情势截留挪用。对于非货币政策性投入,要完善相关确认手续,并确 保政策落实到位,防止先免后收景象的产生。
    
    (十九)棚户区改造资金一律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部门要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无端迁延、 滞拨资金。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工程款拨付要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 保障金。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审核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报送的棚户区改造估算。棚户区改造工程竣工后,要严格评 审决算。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五、工程建设管理
    
    (二十)棚户区改造工程必需严厉遵照基本建设程序。当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品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出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探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建设管理。
    
    (二十一)棚户区改造工程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省森工总局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对棚户区改造工程 负总责。各林业局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
    
    (二十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投标程序。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开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依法实行招投标。严格履行招标、投标、评标程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与形式烦扰合法的招投标活动 。
    
    (二十三)要选器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选用拥有三级以上(含三级) 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项目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选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其质量必须相符国家或省规定标准 ,要努力提高项目科技含量,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
    
    (二十四)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监理制。项目必须制定详细科学的质量技巧监督方案,实行总监理工程师 负责制,招标确定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并具备一定经验和良好社会责任的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全程 实行监理。
    
    (二十五)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要与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装备资料 供给商、搬迁安顿户以及其他经济运动有关的单位,依法签署合同。
    
    (二十六)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工程竣工经竣工验收及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
    
    (二十七)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从项目设计到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材料,都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 关规定收集、收拾和归档,档案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实行职责。
    
    (二十八)棚户区改造工程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技术长进行有效管理,使有限的改造资金发挥最 大的效益。设计要使建筑构造合理,户型适中。对施工中涌现的各种技术问题,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保证工程 顺利进行。
    
    六、优惠政策
    
    (二十九)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土地登记费、征地管理费、防旷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十)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等政府性基金。
    
    (三十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原搬迁面积以内的部分免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超出部分减半收取公共消 防设施建设费,所收费用全体用于棚户区消防设施建设。
    
    (三十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原搬迁面积以内的局部免收土地契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棚户区改造偿 还原拆(搬)迁面积房屋部门,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搬 )迁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获得的拆(搬)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七、拆迁安置管理
    
    (三十三)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要认真组织力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改造方案中的棚户区居民逐 户核查,树立具体完美的棚户区住房档案,online coach outlet。要按照兼顾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在搬迁前做好心愿普查工作,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搬迁意愿,按片实施棚 户区改造。
    
    (三十四)棚户区改造工程实行原址重建和异地迁建两种方式。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工作要坚持政策的统 一,不得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三十五)要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因为历史起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要根据实际 情形,妥善处置。在棚户区改造进程中,要妥当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倾斜。
    
    八、改造后住宅区管理
    
    (三十六)要充分考虑多数居民的生活累赘能力,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在新建小区 中,要适当建设经营性公共建筑,以经营收益作为住宅区管理维护费用的补充资金。物业管理可依靠居民自治组织 ,建立新建安置住宅小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消费需求、动向和支付能 力,提供管理维护房屋以及配套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等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合理收取服务费用。
    
    (三十七)实行住房维修基金制度,明确保修期内的责任主体和维修资金渠道。采取业主缴存以及政府补 贴等方式,建立新建安置住宅的专项维修基金,保证住房维修需要。
    
    九、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三十八)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月报轨制。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要明确专人按月报送投资完成、工程进 度、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十九)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稽察,并根据项目建 设完成情况,对每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国家要求,由省发改委组织项目竣 工验收工作。
    
    (四十)对在棚户区改造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平心而论、贪污行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剥削工程建 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附则
    
    (四十一)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要结合本林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十二)本办法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说明。
    
    (四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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