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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调整的对象 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 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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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信息书 名作 者出版社出版时间ISBN定价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消费者的 权利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图书信息
书 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 者 法律出版社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出版时光 2009年0 9月ISBN 9787503698552 开本: 16开定价 4.00 元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新修正版)》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09年 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于修正局部法律的决议》修改)的。内容简介: 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第十一号) 《中华国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主旨】*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mbt shoes for cheap,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调剂对象――消费者】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须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保护。 第三条 【本法调整对象――经营者】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照本法;本法未作出划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四条 【公平遵守原则】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被迫、同等、公平、老实信誉的准则。 第五条 【国家的义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办法,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社会的责任】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独特责任。 国度激励、支持所有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布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消 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平安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吻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实在情形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钱、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 等级、重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实、使用办法仿单、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 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取舍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挑选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抉择商品种类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 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拟、辨别和筛选。 【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合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 旬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当任何用度,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第十条 【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正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 者的强迫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 权利。 第十二条 【成立团体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保护本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取得相干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失掉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尽力控制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常识和使用技巧,正确使用商品,进步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人格尊严、民族风气习惯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敬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监督、批评、提议、检举、控诉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揭发、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职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渎职行 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倡议。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依法履行任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 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视。 第十八条 【保障人身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契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保险的商品跟服务 ,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白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式以及预防危害发生 的方法。 经营者发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重大缺陷,即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依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 造成伤害的,应当即时向有关行政部门讲演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会的虚伪宣扬。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应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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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ster beats dr dre studio。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撑。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标向社会推举商品和服务。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道路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恳求消费者协会调剂;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述;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polo shirts cheap,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抵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破、合并的,可以 向变革后蒙受其权力义务的企业请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 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 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停止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行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 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应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能够向经营者要求赔 偿。广告的经营者宣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 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德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卖时未作阐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取的商品尺度的; (四)不相符商品说明、什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生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目、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 成心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余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医治期间 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
supra muska skytop,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涯自助具费、生活补贴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 及由逝世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损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结束 侵害、恢复声誉、打消影响、赔礼报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改 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丧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 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调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 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依照消费者的要求 实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公道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商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 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支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本钱、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 货。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讹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长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添赔 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 方法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可以根据情 节单处或者并处忠告、没收守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理、撤消营业执照: (一)出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及格商品假冒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别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 质量标记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测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捏造检修、检疫成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惹人曲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 故意迁延或者无理谢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以暴力、威逼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查究刑事义务;拒绝、妨 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未使用暴力、要挟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 分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袒护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农夫购买、使 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材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词条图册更多图册 开放分类: 法律,法规,市场,经济法,法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汉英词典中的说明(起源:百度词典): 1. [Law]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我来完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掩护法”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