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5月9日讯(记者良子特约记者陈世清)98岁老太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被客车撞倒致死,事后经交 警认定老太自己负主要责任。
4月11日上午,当事人符某驾驶中型客车从西往东沿滨海大道行驶,8时35分,该车行驶至电力村路段时 ,碰撞上横闯马路的行人林某,98岁的林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此事故发生是林某横过道路时,不走人行道 ,造成事故。
当事人林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 横道,
lisseur ghd,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 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和《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认定林某承担主要责任,符某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