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水讯 (记者王兰芳 通讯员彭爱铭)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隐瞒真实情况,将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出售,往往另一方向法院主张买卖无 效时会获得支持。但如果买房者有理由相信卖房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 对抗该善意第三人。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丈夫卖房给邻居3年后,妻子以自己不知情为由,将丈夫 及邻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买卖无效的案件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臧某系夫妻关系,该夫妇与胡某是前后楼邻居关系。几年前,丈夫臧某单位为解决职 工住房问题,采取以工龄折算补贴和以集资方式建设福利性质住房时,臧某以3.5万元集资楼房一套。2007 年7月18日,臧某在入住该集资房后与邻居胡某签订了售房协议一份,协议将该集资房以18.7万元卖给胡某 ,并约定房产证待单位统一办好后交给胡某,当日,臧某将购房交款证明、收款凭证、房门钥匙一齐交给胡某,胡 某也将购房款18.7万元交付给臧某,
ghd purple,胡某在一星期后对该房屋进行了长达4个月时间的装修并入住。2010年6月22日,臧某的妻子张某以臧某 不与自己协商,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卖给胡某,将丈夫臧某、邻居胡某起诉到秦州区法院,要求撤销二人的无效 民事行为,并由胡某归还房屋。
秦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臧某系夫妻关系,且与被告胡某系前后楼邻居关系,被告胡某有足够理 由相信被告臧某的卖房是其夫妻二人的意思表示,故被告臧某的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且被告胡某以18.7万元 的房价款签订购房协议并购买该房屋,是当时合理的市场价,应属于善意取得,并且,2007年7月,该房屋卖 给被告胡某后,胡某进行了长达4个月的装修,被告臧某在房屋出卖后,还将床等部分家具搬回与原告所住的旧房 中,显然原告张某关于对卖房一事不知道的主张不能成立。另外,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及相互交付房屋和房价 款至今已达3年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并且被 告胡某也以此提出了抗辩。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