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的规定的告诉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域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贵州省国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一日
(请各县级人民政府将此件转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 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主体责任落实,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效 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 面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点、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意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五)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六)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按规定委托和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供给安全管理服务;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十一)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历证书;
(十二)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十三)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十四)需经安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十五)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十六)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十八)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及时发展事故抢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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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妥当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树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义务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当真监控、及时打消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正确、完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吞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要保持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的持续性,并在转让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商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把持人 承当相应成果。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与其营业执照、资质有关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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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包、租赁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 者出租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白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 和考察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涵盖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全部从业人员,并结合实际,适时修订。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用度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赏罚和责任查究制度;
(六)岗位尺度化操作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装备和管理轨制;
(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验、保护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订正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纯熟把握和严 格遵照。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相符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矿山、建造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和危险物品的应用数目形成重大危 险源的单位;
(二)除本条(一)项之外的其他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600人以上的。
第十四条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600人的,可根据工作须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要履行下 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 组织实施;
(二)帮助决议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的,并进行 考核;
(三)参加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详细实施或者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
(四)组织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加入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即时整改的要立刻向本单位负责 人汇报;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 、证照和材料;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讨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扬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教训;
(九)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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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单位断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支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要报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占有 关规定列支。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 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成果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 产记载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需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修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由有关部门 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存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发;
(七)其他要具备的安全生产常识和技巧。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光不得少于16小时。新招用 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六章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资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要纳入本单位全年的 经费估算。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 用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存案。
第二十三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途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井下从业人员购置意外损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厉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到达以 下请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打算和财务规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方案,同时编报 ;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要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四)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后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 高风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要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建设前和竣工后要委托存在相应资质的中 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估,并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竣工验收合格落后行总体竣工验收,方可投 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踊跃推动安全生产技术提高,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资料、新设备并控制其安全技术特征, 及时淘汰陈腐落伍及安全保障才能降落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度明令淘汰、制止使用的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一直改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前提,进步安全生产科技保障程度。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涯区域、储存区域之间要坚持规定的安全间隔。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 在统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要设有符合紧急分散要求、标记显明、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 方法关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梗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 使用规矩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泉或者其他物品替换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畸形运行。维护、颐 养、检测要做好记载,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七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连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信息化等先进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 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取得安全生产行政允许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获得行政许 可后不得下降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行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要求,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 工作,使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变为从业人员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岗位操作的 自觉行为。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当即整改的,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 筹划,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美;
(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是否处于安全作业状况;
(四)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吻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和纯熟 使用;
(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功课行动;
(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游记为是否及时发现和禁止;
(九)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完善、演练;
(十一)其他要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出产经营单位要在各生产班组设破平安员,在班组长的引导跟保险生产治理职员的领导下,做好下列 工作:
(一)对本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导;
(二)督促本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三)准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四)对发现的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
(五)参加事故的剖析和研究,协助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取进步技巧手腕对重大危险源实行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装备进行 检测、测验,按期检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要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 监控办法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明事故隐患的,要立刻采取措施,予以清除;难以马上排除的,要采用有效 的安全防备和监控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或进入其他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要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支配专门人 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任守 。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要合乎有关规定并负责对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调和配合、责任落实。
第四十一条 承包名目、工程及租用场合、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自动接收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同一和谐、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要包括以下安全生产 内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任务;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抵偿等事故善后处理、安全生产危险典质金等安全 生产事项波及有关资金部署的约定;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呈文、配合考察处置等作出规定;
(六)其余要规定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领导从业人员自发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谢绝违章作业;组织、激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安全 生产培训学习,提出改良安全工作的看法。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组织等要 协同配合,施展各自上风,积极弘扬企业安全文化,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开展安全文明创立活动,保持以人为本,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积极摸索有效方式和道路,营造 安全文化气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接受工会的监督,为工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正当权利发明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 倡议要认真研究解决。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鼓励和束缚机制,逐级、逐档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实现岗 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嘉奖;对完不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联合实际,对制定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习紧急情况下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 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四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修筑施工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并定期进行演练;不条件建立应急救援机构的,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 议。
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要吸纳与其签署应急救援协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 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报告。
情形紧迫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能够直接向事故产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讲演。
第五十一条 报告事故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扼要经由;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含着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量的直接经济丧 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挽救,防止事故扩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十三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分及机构要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安全生产督查管理职责,依照《贵州省各地政府和有 关部门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责任的规定》有关划定和各自职责分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切实增强隐患排查、消除等防备基本工作,强化生产经营运动进程动态监管,严正查处各类安全生产 事变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守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且未定期整改的,政府和有关部 门要责令其停产整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在生产经营单位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主要负责人变革期间,节制变更、变动实 际过程的原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独特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有关文件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容应认真审查 ,发现未按规定约定有关事项的,应责令弥补相干内容。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实施政许可事项。对不契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 得予以许可。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要立即予以取消。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 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意: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工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决策起决议作用的负责人。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联、协议或者其他支配,不直接安排然而可能间接掌握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 位行为的人。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病院等公益性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实用本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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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宣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