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的余某与妻子李女士1994年结婚。2006年11月,余某认识了小他十几岁的杨丽(化名),两 人很快共同生活,
fashionable christian louboutin 保险公司原经理涉嫌集资诈骗两。没过多久,杨丽就怀上了余某的孩子。怀孕期间,余某分五次交给对方共计60万元,
tods on sale,以作为孩子将来的生活费。2007年12月,杨丽生下了女儿小晶。
案件分析
法院判决具“标志意义”
余某则辩称,杨丽怀孕之后,
MBT Tenga High,多次以堕胎、吃药等方式威胁要钱,
ugg boots classic short。余某认为,他给付孩子的抚养费过高,抚养费能够满足当地的生活水平即可,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 。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余某给付钱款时孩子尚未出生,未出生的胎儿能否成为接受钱款的民事主体。一方意见认 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胎儿尚未出生,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当然也无从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意见则认为,胎 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本案涉及胎儿利益之保护且出生后为活体,可视小晶已溯及地取得民事权利 能力。
晨报讯(记者 颜斐)余某在情人怀孕期间给了未出生的孩子将来的生活费60万元。孩子出生后,余某的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 确认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
asics kanuchi shoes outlet。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尽管法律规定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 如果胎儿出生后为活体的,其在胎儿期间获得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直接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在很多国家都还未实现,我国的民事立法亦如此。从本 案判决后的法律效果看,既实现了对出生后活体胎儿权益的保护,又没有泛泛地认可所有胎儿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的资格,从而避免了一纸判决作出后产生一系列新的难题,比如可能侵害了余某的合法权益以及因为权利义务的两 面性使得胎儿成为义务主体的可能,进而陷于既保护胎儿又对其不利的尴尬境地。
对此,杨丽在法庭上说,她最初和余某交往时并不知道对方已婚。余某在她怀孕期间确实给过自己60万元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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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ralian uggs。杨丽表示,孩子的权利不能被剥夺,且有不断向余某追索抚养费的权利,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对此,法院认为,
nike air max store,在有利于保护胎儿利益的前提下,如果胎儿出生后为活体的,其在胎儿期间获得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本案中, 余某给付钱款可以视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旦小晶生下成活,该笔钱款就是给付她的生活费 。
后余某的妻子李女士意外得知丈夫竟在外面和其他女人有了孩子,并赠给孩子60万元,于是将余某和杨丽母 女起诉至法院,
asics whizzer lo sneakers 继母与25岁女儿冷战10年难和解 希望其搬家。李女士认为,余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她要求确认余某给付钱款的行为无效,判令杨丽母女二人共同归还 60万元。